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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選務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6-02-23
  • 更新時間:115-01-05

一、請釋社區發展協會選舉理監事之有關規定案。 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方式及第七條選票格式,被選舉人之資格,不以公開徵求登記或理事會推薦之參考名單為限。是以雖未辦理登記或未受理事會推薦之會員,仍具有被選舉資格。 (內政部95年12月12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04501號)

二、請釋社區發展協會章程如已訂定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可否拒絕會員登記列入選舉票名單候選人疑義案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人民團體之選舉)其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依案附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第14條明定:「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該協會理事會自得決定其會員是否列入選舉票參考名單候選人。 (內政部100年07月19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704883號)

三、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改選後超過2次會期未召開定期會,惟期間曾經召開臨時會,是否適用人民團體法第30條規定釋義。
1.依據人民團體法第43條規定:「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依前開條文意旨,社會團體之理事會及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至以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方式為之,並無明定。又,臨時理事會議或臨時監事會議,其效力與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並無不同。
2.本案社區發展協會超過2次會期未召開定期會議,惟期間曾經召開臨時會議。準此,是否適用人民團體法第30條規定,逕予認定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而並予解除職務,請依職權辦理。 (內政部101年11月8日 內授中社字第1015935445號)

四、有關社區發展協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以舉手投票方式補選監事其當選是否有效案?
1.按「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做限制名額之主張。」、「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其格式分為下列三種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籌備會)擇一採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第4條及第7條定有明文。揆諸其意旨,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
2.另依同辦法第15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各選舉人或罷免人應憑出席證或委任出席證親自領取選舉票或罷免票一張。選舉人或罷免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並親自投入票匭。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障礙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會議推定之代書人或本人指定之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 (內政部101年12月13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070510號)

五、里長業務會報臨時動議,建請將社區發展協會下屆理監事選舉,訂於103年12月底前選舉釋義案
1.按「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另「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58條規定處理。」準此,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其最長期間不得逾4年,有關來函建議將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任期配合里長全期改選,顯與上揭法令規定不合。
2.本案旨揭里長業務會報臨時動議,「建請將社區發展協會下屆理監事選舉,定訂於103年12月底前選舉,…」1節,請輔導依前開規定辦理,以資適法。 (內政部102年3月25日內授中社字第10250534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