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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 志工 大不同 社工是謀求民眾福利的專業工作者,志工是不求回報之公益服務者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4-04-07
  • 更新時間:106-03-27

社會工作是一門助人的專業,社工人員是一群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能,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社工人員執行的業務含括社會關係、婚姻、社會適應等問題的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各社會福利法規所規定的保護性服務、提供個人、家庭、團體、社區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社會福利服務資源的整合運用、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的設計、評估、管理、研究發展與教育訓練及人民社會福利權維護等。服務的對象多為社會上弱勢族群,尚包括受害者、非自願性案主及充滿敵意的暴力加害人(相對人)或患有藥(酒)癮、精神疾病、暴力犯罪者。 由於社會急遽變遷,社會問題日益嚴重,為根本解決社會問題,政府於民國68年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作為推動福利工作的推手,大量進用受過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的社工人員對於弱勢民眾提供服務,進而提升其生活品質;並於86年4月2日施行社會工作師法,奠定國內社會工作體系的專業制度及形象,提升社工人員的專業地位及服務品質。政府為滿足民眾各項福利需求,於制定各項社會福利法規,均明文規定運用社工人員解決社會問題,提供兒童、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等弱勢民眾各項福利需求之滿足。截至103年12月底通過社工師考試者計8,035名;103年全國公私部門社福領域從事社會工作之專職人員(含社工師及社工員)計13,347人,每1社工專職人員平均服務1,723位民眾。 惟現今仍有部分民眾將專業社會工作人員與社會上奉獻愛心的義工或志工予以混淆。實務上,政府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的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於9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志願服務法,民眾擔任志工是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截至102年12月底止,國內含文化、教育、環保、醫療、衛生、農業、體育、警政、社會福利等各領域依法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的志工人數達100萬2,920人;102年總服務人次達14億6,321萬4,829人次,服務時數達9,926萬6,191小時,相當提供4萬7,724位專職人力。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表示,社工人員是運用社會工作專業,謀求民眾福利的專業工作者,亦是推動政府政策、執行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的重要推手,而志工卻是秉誠心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協助政府推動各項公益服務的重要輔助人力,二者的角色功能有所不同。隨著現今社會問題的多元與複雜,除需要專業的社工人員以專業評估弱勢民眾的需求,提供貼近的服務與資源,守護弱勢民眾,並成為他們最堅強、有力而溫暖的後盾,同時也需要社會上更多的志願工作者繼續貢獻愛心,共同為打造溫馨祥和的社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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