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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低收入戶健保費預算執行報告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6-02-21
  • 更新時間:106-03-27

105年度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計畫預算執行報告

1.前言:
2.根據本部102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形成原因中,有19.7%為久病不 癒、受意外傷害及傷病花光積蓄所造成;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調查期間)最近三個月有罹患慢性或重大傷病情形占63.8%。低收入戶民眾如因財務問題未能及時就醫,無法獲得妥適的治療與照顧,將形成因貧而病、因病而貧的惡性循環,更顯示醫療補助對低收入戶的迫切性。
3.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社會救助法第19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本部爰訂定「105年度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計畫」,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住院部分負擔預算共計新臺幣(以下同)89億1,110萬3,000元。其中預算之20億3,300萬元係行政院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核定支應之社會福利項目,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撥充支應。

(二)本部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爰此,每半年提報計畫成果報告,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

三、計畫執行內容:

醫療補助旨在保障經濟弱勢民眾就醫的權利,降低就醫時之經濟性障礙,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政府於79年即開辦低收入戶健康保險(簡稱「福保」),84年正式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範圍內。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之費用補助項目之法源依據說明如下:

(一)保險費補助: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第19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二)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為避免醫療資源之濫用,訂有門診或住院費用由被保險人「部分負擔」之機制,惟為減輕低收入戶就醫之負擔,特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中明定低收入戶就醫時,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不依規定轉診就醫者,不在補助之列)。

四、執行績效:

(一)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105年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計68億2,099萬9,189元、384萬3,691人次受益。

(二)低收入戶部分負擔費用補助:105年補助低收入戶醫療費用(含門診與住診)之部分負擔,計15億8,207萬9,000元。

 

五、收支運用情形:

      (單位:元)
預算執行 105年執行數 預算來源  
項目   公務預算 收支併列
健保保費 6,820,999,189 4,787,999,189 2,033,000,000
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1,582,079,000 1,582,079,000 0
總計 8,403,078,189 6,370,078,189 2,03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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