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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審核結果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10-11-23
  • 更新時間:111-03-09
  1. 受補助單位自111年1月10日起,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含修正表)、受聘專業人員相關文件、本函及核定表影本,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及帳號,依核定金額掣據(領據名稱:衛生福利部)函報本部,俾辦理撥款事宜。至貴府(局)自提計畫,則請併同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如預算別係屬議會同意墊付款先行支用,請併附同意函)。
  2. 補助計畫核銷應依111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及受補助計畫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辦理;另,109年及110年已核定之中長程,不另調整各該年度已核定金額及內容,倘若申請單位111年度計畫欲依111年度各項主軸項目及基準、前述要點執行,則請來函辦理計畫變更。
  3. 依據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第2款第4目規定:「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員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及薪資回捐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一年內不再給予補助;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至五年內不再給予補助。違反前開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對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為社會工作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爰請確依規定執行。
  4. 另支領專業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如發現有違反情形,通報法規主管單位處理;有關薪資級距投保意涵,請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第20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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