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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市、苗栗、雲林、嘉義縣市、彰化、南投、屏東)104年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審核結果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6-02-21
  • 更新時間:110-01-26

一、依本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複審小組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旨揭補助案件審查結果,請自行下載,並請轉知各執行單位配合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需修正年度實施計畫者,應於104年1月15日前報部核備。

三、查本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第9點第2款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自辦並向主辦單位申請之計畫所受補助經費額度列入其地方預算。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編列依據;各地方政府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經費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基此,貴府(局)受補助之自辦計畫,請依上開規定辦理透列預算積極執行。

四、有關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經費,本部業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納入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內辦理,基此,將另案通知 貴府(局)掣據領款。

五、各計畫核銷之支出憑證,請 貴府(局)依規定審核,並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本部查核。

六、請轉知受補助單位下列事項:
(一)各核定補助計畫請依預定完成時間辦理完成,並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依所核補助經費檢具支出原始憑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檢附本函與核定表影本、賸餘款、專戶孳息及其他收入等送 貴府(局)辦理核銷。另層轉之地方性計畫於完成補助計畫核銷後,請 貴府(局)於7日內備妥執行概況考核表、本函與核定表影本、賸餘款(請區分經常門、資本門)、專戶孳息及其它收入等,報送本部辦理結案。
(二)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辦理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計畫之專戶,以儲存補助經費,如未設立專戶,則請俟計畫執行完成後,核銷時再辦理撥款事宜。
(三)請確實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
(四)本部若發現受補助單位有重複申請補助情事時,得撤銷或降低已核定之補助金額。
(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所購置設備請確實依核定項目執行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另各項宣導資料、印刷品、活動舞臺背景及購置設施設備之明顯適當位置,需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標章」圖樣,購置設施設備應登錄財產清冊,且黏貼財產標籤,以供查核。核銷時應檢附成果報告、財產清冊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
(六)核銷時應於執行概況考核表備註欄敘明受益人數或人次,並區分男性、女性之比率。執行績效將做為未來計畫核定額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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