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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審核結果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9-11-30
  • 更新時間:110-05-21
  1. 獲補助單位請依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修正年度實施計畫,並自110年1月15日起依核定金額掣據(領據支付機關名稱請載明「衛生福利部」),檢附修正後計畫書、本函及核定表影本,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及帳號,函報本部辦理請款事宜。
  2. 受補助計畫應行注意事項詳如公文附件,餘依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與109年度補助項目及基準-綜合項目規定,請配合辦理。
  3. 依據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二款第四目規定:「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督導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或仍未返還薪資者,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違反前開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對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為社會工作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爰請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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