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規定及111年申請簡章(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所轄機關(構)及社福團體踴躍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
二、經檢討推動情形及實務運作之需,修正「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請各合格訓練組織依前開作業規定賡續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督導訓練:
(一)第三點作業申請流程:文字修正為「依公告及申請簡章受理書面審申請...」。
(二)新增第三點本作業申請及審查流程(二)第二階段實地訪視3.評核標準(2)後段:個別督導時數占總時數未達百分之20者,應通知限期改善,經複評後,若仍未達合格標準,即喪失合格訓練組織資格,並不得繼續辦理訓練。
(三)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新增五、合格訓練組織認定標準組織督導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原則,以俾合格組織執行。
三、本年度受理期間:111年3月17日起至同年6月16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四、本部前以110年12月3日衛部救字第1100037531號函(諒達)公告49家合格訓練組織,為延續組織效期,俾利賡續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督導訓練,效期於今(111)年12月2日前屆滿者,請依申請簡章規定於受理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
五、為落實推動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請轉知所屬及所轄機關(構)及社會福利團體踴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