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訂定內容:衡酌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及法令規範尚未完備,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以國際傳輸為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 時,應考量接受國或地區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具備完善之法規,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 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
四、本案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公告訊息」之「110年度」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34
(四)傳真:(02)85906065
(五)電子郵件:sawang@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