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受居家或集中檢疫措施如有執行未滿1日未受補償之情形,並符合補償辦法請領資格,自109年8月17日起補發受檢疫未滿1日之防疫補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預計於10月底前完成補發1日防疫補償1,000元。
一、補發對象及注意事項:
- 符合資格對象:
自即日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受檢疫者實際檢疫日數(包含檢疫未滿1日)發給防疫補償。例如「國人」或「持居留證者」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入境,至7月15日24時檢疫期滿,共受檢疫措施14日又10小時,故防疫補償期間改計為15日,而給予15日防疫補償。但接受檢疫期間民眾如已支領薪資(如雇主依法應給薪的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仍需扣除支領薪資之日數。
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立法意旨,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其人身自由雖未受到限制,但實質亦受影響,考量一致性並符合立法意旨,一併依規定補發1日防疫補償。 - 不符資格對象
如民眾先前為「湖北返國回溯專案」、「歐洲、土耳其、埃及、杜拜(皆含轉機)返國回溯專案」、「自美國、東亞、加拿大返國有症狀回溯專案」及居家隔離對象,防疫補償期間為自特定日、補開通知單日或「告知」應受隔離之日起算,並沒有檢疫期間或隔離期間有未滿1日未受補償之情形,則非屬本次補發1日防疫補償的對象。
二、緣由:
考量民眾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而進行檢疫或隔離等人身自由受限之損失,我國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按日補償。實務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法要求該等人員應實施「居家檢疫或集中檢疫」,自入境時主管機關開立並送達檢疫通知書時起算(1日為24小時),至期滿當日晚間24時止。然而,實務上因民眾入境時間不一,因此檢疫期間計算至期滿日晚間24時,即有執行未滿1日未受補償之情形。故經檢討後,針對受居家檢疫或集中檢疫處分之人員,且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請領資格,有接受檢疫未滿1日未受補償之情形,將補發1日之防疫補償。
三、審核情形:
防疫補償辦法於109年3月10日發布實施,自109年3月23日開放受理申請防疫補償,截至109年8月16日已受理14萬6,103件,已完成審查12萬1,835件,審核通過11萬6,754件,共核給16億4,430萬6,000元。為簡政便民,針對前述已核給案件,自109年8月17日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始配合衛生福利部之修正作業,主動重新核定,將以往已核給防疫補償者,重新審視其資料,符合資格者,發給1日防疫補償。亦即主動補發1日防疫補償金1,000元,並寄發補發核定通知書,民眾不必再申請。
如有防疫補償相關疑問,可於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撥打免付費的1957福利諮詢專線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