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作業流程圖片說明:
急難救助個案:具有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事由。
一、申請急難救助有3個途徑:
(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三)、經民意代表轉介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
二、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民意代表轉介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均交付鄉(鎮、市、區)公所訪查。
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訪查後轉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是否核發急難救助金。
四、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基隆市等授權區公所是否核發急難救助金。
五、急難救助對象仍陷困者,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得轉報衛生福利部是否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