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之比較及國內社工人力需求、運用、困境因應之調查評估研究
摘 要
關鍵詞:社會工作人力、社會工作專業制度
一、 研究緣起
台灣作為一個後起之秀的工業民主國家,隨著經濟成長、政治民主、社會變遷、教育改革,不可避免地也面對社會工作人力需求與配置的課題。尤其自「社會工作師法」頒布施行以來,至九十一年底已有一千三百一十一位社會工作人員通過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考試院網站, 2002),這些人力是如何被運用,將是一大學問。再加上,近年來精省與地方自治的變革,各地的地方政府組織紛紛修編中,政府部門應配置多少社會工作人力,以及應有怎樣的社會行政體系,成為社會福利界關心的話題。
為了能深入地了解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在台灣發展的現況以及社會福利服務領域運用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的情形與困難,本研究擬針對台灣現有的社會福利服務公私部門組織,進行普遍性調查,以實証性研究方法及資料,深入探究國內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及人力的發展狀況。
二、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以文獻研究法對各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進行比較,另採取普查方式,對於現有從事社會福利工作的組織,進行人力的調查。由於專業人力的運用現況,主要是提供服務之組織所需思考的管理議題,因此普查部分以組織作為樣本單位。對於國內各類社會福利領域所需的專業人力需求,將以機關、團體、機構作為樣本母群,並區分為公部門及民間部門。
三、 重要發現
從歐、美、日、港等工業先進國家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發展的經驗來看,有以下一些重要趨勢:
1. 各國的社會工作均先後以邁向專業化為目標。
2. 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由短期訓練逐步轉型到正式的學院教育。
3. 社會工作專業教育有從專門技術職業訓練,向學術研究發展的趨勢。
4. 社會工作人力的學歷水準除了美國有擴充大學部水平的訓練外,大多數國家有往提升學歷,拉長受業年限的方向走。
5. 社會工作專業組織大抵由分到合,例如美國將社會工作組織整合為全國性社會工作者協會(BASW)。
6. 社會工作教育訓練由國家或國家授權專業團體進行課程標準、教育目標、教育政策的制訂、審查、監督、評鑑,以保障社會工作教育能滿足案主需求,提升社會正義。
7. 進行社會工作專門領域的認定。
8. 社會工作專業地位仍有待提升。
關於社會工作人力的規劃的部分,得到以下發現:
現有社會工作人力推估全國應該聘有 7,575位社會工作人員,受僱於民間機構者有49.8%,佔3,771人;受僱於公辦民營者佔9.9%,約750人;受僱於公部門者有40.3%,約3,053人,其中屬社會行政人員有21.2%,約1,607人,屬社會工作人員佔19.08%,約1,445人。亦即,台灣約有17,425位社會工作人力需求的空間,才能趕上香港的社會工作人力配置水準。因此,台灣當前的社會工作者負擔實在過重。
至於那些服務對象的社會工作者較多呢?目前以身心障礙者最多( 1,230人),其次是兒童(1,045人),第三是婦女(1,040人),第四是少年(992人),第五才是老人(878人)(詳見表7-20)。就台灣未來人口與社會發展趨勢言,人口老化、家庭變遷、外籍配偶、失業、貧窮等問題將是熱門的服務領域,因此,社會工作人力的培育應隨社會趨勢而調整。
四、 主要建議事項
基於這些國際社會工作發展經驗,我國可作為借鏡的方向如下:
一、 社會工作教育方向:
1. 考量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在最近十年快速擴充,引發的後遺症,如學生入學標準降低、學生素質下降、人力供給過剩、薪資偏低等,我國的社會工作教育不宜再盲目擴充。
2. 應由政府組成或授權社會工作學者、團體組織、機構代表組成社會工作教育審議委員會,作為社會工作教育目標、政策、課程標準、教育品質擬訂、審查、監督、評鑑的機制。
3. 社會工作教育應防止走向專門技術學院訓練的回頭路。
4. 社會工作教育內容要吻合當前社會趨勢與議題,並符合社會機構在解決這些問題所需的理論、技術、價值。
二、社會工作組織
1. 將社會工作組織整合為一「台灣社會工作者協會」(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TASW)。
2.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再定位。
三、社會工作師資格取得
修改社會工作師考試制度為兩級考試制,第一級綜合社會工作考試,採選擇題式,視為資格取得之基本學力考試;第二級為進階社會工作師資格考試,採申論題,視為獨立執業與領導身份取得考試。第一試以大學學歷以上修滿社會工作基本學分為應試資格,第二試則必須從事社會工作若干年(如五年)以上經驗者,經工作主管推薦方可參加,因為通過這一級考試者,將可獨立執行社會工作業務,一如美國的「獨立社會工作師」。
四、社會工作師的職位與薪資
1. 政府部門應將約聘僱社會工作員全數納編。
2. 社會工作專業團體應定期公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主管的背景資料,以推動社會福利業務主管專業化。
3. 社會工作專業團體應定期公布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主管,特別是執行主管(CEO)人員的專業化程度。
4. 政府應要求其委託外包給民間團體服務方案所簽訂的契約,其薪資應比照公部門相同職等人員之薪資。
五、社會工作倫理與申訴制度
1. 應儘速修正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其裁決程序。
2. 應儘速訂定一套社會工作師獨立執業工作者的管理規範。
3. 應儘速訂定社會工作人員的申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