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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08年起補助「新住民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工作人員專業進修學分費」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8-05-14
  • 更新時間:109-09-07

一、補助對象:「具有新住民身分」,且未具社會工作學系畢業或社會工作師資格,服務於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經服務單位推荐參加社會工作相關在職進修者

二、補助標準:依各大專院校所訂學分費標準,補助進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所定之學科學分費;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十學分,每學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服務義務:接受本部補助進修學分費一年者,應留原單位繼續服務至少一年,如因原單位組織調整無法繼續服務,仍應於其他偏遠地區服務、辦理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及新住民之民間團體服務。

四、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計畫書
(三)  單位自籌款證明
(四)  章程影本
(五)  立案證書影本
(六)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七)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  學分收費收據
(九)  修畢學分合格證明
(十)  留原單位繼續服務之證明文件/切結書

五、申請方式:
1.    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單位: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函送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核辦。
2.    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及受本部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立案民間單位:向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提出申請。

六、相關聯絡資訊:
1.    電話:(02)8590-6641,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2.    參考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SAASW/cp-529-50195-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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