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複審小組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 貴單位所送旨揭申請計畫,經上開會議審核決議,審查結果已公布於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網站(http://www.mohw.gov.tw/cht/DOSAASW/),請自行下載,並配合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修正年度實施計畫,並於104年1月15日前報部核備,本部將另案通知掣據領款。
三、下列規定請 貴單位配合辦理:
(一)各核定補助計畫請依預定完成時間辦理完成,並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依所核補助經費檢具支出原始憑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檢附本函與核定表影本、賸餘款、專戶孳息及其他收入等送 本部辦理核銷結案。
(二)請確實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所購置設備請確實依核定項目執行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另各項宣導資料、印刷品、活動舞臺背景及購置設施設備之明顯適當位置,需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標章」圖樣,購置設施設備應登錄財產清冊,且黏貼財產標籤,以供查核。核銷時應檢附成果報告、財產清冊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
(四)核銷時應於執行概況考核表備註欄敘明受益人數或人次,並區分男性、女性之比率。執行績效將做為未來計畫核定額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