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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團體)106年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審核結果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5-12-14
  • 更新時間:110-01-26

一、依本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複審小組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貴單位所送旨揭申請計畫,經上開會議審核決議,核定結果已公布於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網站(https://dep.mohw.gov.tw/DOSAASW/mp-103.html),請自行下載,並請配合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修正年度實施計畫,於106年1月16日前報部核備。

三、有關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經費,本部業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納入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內辦理,將另案通知貴單位掣據請款。

四、下列規定請貴單位配合辦理:
(一)各核定補助計畫請依預定完成時間辦理完成,並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依所核補助經費檢具支出原始憑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檢附本函與核定表影本、賸餘經費(請區分經常門、資本門)連同其他衍生收入(不含孳息收入)、成果報告、財產清冊及成果照片等送本部辦理核銷結案。
(二)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辦理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計畫之專戶,以儲存補助經費,如未設立專戶,則請俟計畫執行完成後,核銷時再辦理撥款事宜。所設立專戶應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1月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三)請確實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本部若發現受補助單位有重複申請補助情事時,得撤銷或降低已核定之補助金額。
(四)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應具社會工作相關科系要件(詳參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綜合項目第13點),並於請款及核銷時均應檢附相關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補助款所購置設備請確實依核定項目執行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另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主辦單位或年度工作計畫執行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標章」圖樣;購置設備應登錄財產清冊管理,且黏貼財產標籤,以供查核。
(六)核銷時應於執行概況考核表備註欄敘明受益人數或人次,並區分男性、女性之比率。執行績效將做為未來計畫核定額度之參考。
(七)餘依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綜合項目及10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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