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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市、苗栗、雲林、嘉義縣市、彰化、南投、屏東)106年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審核結果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5-12-16
  • 更新時間:110-01-26

一、依本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複審小組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旨揭申請計畫,經上開會議審核決議,核定結果已公布於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網站(http://www.mohw.gov.tw/cht/DOSAASW/),請自行下載,並請轉知各受補助單位。各受補助單位如配合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需修正年度實施計畫者,應於106年1月16日前報部核備。

三、查本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第9點第2款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自辦並向主辦單位申請之計畫所受補助經費額度列入其地方預算。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編列依據;各地方政府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經費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基此,貴府(局)受補助之自辦計畫,請依上開規定透列預算積極執行。

四、有關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經費,本部業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納入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內辦理,將另案通知貴府(局)掣據請款。

五、各計畫核銷之支出憑證,請貴府(局)依規定審核,並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部查核。

六、層轉之地方性計畫於完成補助計畫核銷後,請貴府(局)於7日內備妥執行概況考核表、本函與核定表影本、賸餘經費(請區分經常門、資本門)連同其他衍生收入(不含孳息收入)、成果報告、財產清冊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送本部辦理結案。

七、貴府(局)所設立專戶儲存本部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含公益彩券回饋金),應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貴府(局)受補助自辦計畫之孳息得免予繳回;其他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單位孳息應於每年1月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八、另行政院業於105年11月22日核定「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將於106年起開辦。考量本案係積極性脫貧措施,本部公益彩券回饋金核定補助貴府(局)辦理社會救助、就業促進及脫貧服務等方案人力應配合參加本部召開之分區宣導會議及教育訓練,並辦理帳戶設置、存款、福利身分審查及變動通報、提領機制及配套措施等工作,相關執行績效將做為未來計畫核定額度之參考。

九、請轉知受補助單位下列事項:

(一)各核定補助計畫請依預定完成時間辦理完成,並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依所核補助經費檢具支出原始憑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檢附本函與核定表影本、賸餘經費(請區分經常門、資本門)連同其他衍生收入(不含孳息收入)、成果報告、財產清冊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等送貴府(局)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辦理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計畫之專戶,以儲存補助經費,如未設立專戶,則請俟計畫執行完成後,核銷時再辦理撥款事宜。所設立專戶應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1月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三)請確實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本部若發現受補助單位有重複申請補助情事時,得撤銷或降低已核定之補助金額。

(四)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應具社會工作相關科系要件(詳參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綜合項目第13點),並於請款及核銷時均應檢附相關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補助款所購置設備請確實依核定項目執行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另各項宣傳資料,需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標章」圖樣,購置設施設備應登錄財產清冊,且黏貼財產標籤,以供查核。

(六)核銷時應於執行概況考核表備註欄敘明受益人數或人次,並區分男性、女性之比率。執行績效將做為未來計畫核定額度之參考。

(七)餘依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綜合項目及10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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