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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作業規定修正及109年度申請簡章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9-03-02
  • 更新時間:109-05-07

主旨:檢送修正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規定及109年申請簡章(如附件)一案,請轉知所屬、所轄機關(構)及社福團體踴躍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

二、經檢討推動情形及實務運作之需,修正「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請各合格訓練組織依前開作業規定賡續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督導訓練:
(一)專責小組其他成員增列以下條件:1、專科社會工作師培育計畫專責小組,召集人不得為本培育計畫之督導。2、督導者得為專科社會工作師培育計畫專責小組成員,但須有評核規避機制。3、受督導者不可為培育計畫專責小組召集人或成員。爰此,專責小組人員如有異動,請依規定報部備查。
(二)增列合格訓練組織應於受督導者完訓後2週內開立訓練證明並以公文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為簡政便民,如為督導或受督導者人員異動,僅需檢附人員變更差異對照表並以公文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三)增列說明訓練時數保留證明,未於訓練期程內完訓之受督導者,得向合格訓練組織申請保留訓練時數,由合格訓練組織於受理日起2週內開立訓練時數保留證明並以公文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保留期限為2年。

三、本部前以106年7月3日衛部救字第1061362519號函(諒達)核定11家合格訓練組織,其有效期間將於今(109)年7月2日屆滿。為落實推動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請轉知所屬及所轄機關(構)及社福於申請期間內依申請簡章重新提出申請,俾利延續組織效期。

四、上開作業規定及109年申請簡章公布於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網站(下載路徑: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社會工作/活動看板/專科社工師合格訓練組織專區),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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