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攜出統計結果規定
1.攜出內容不得為變項分類少於三單位、可回推出少於三單位、或以特殊符號註記之統計結果及含個案資訊之紀錄,亦不得自行利用核可攜出之資料,產製三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所攜出之程式或執行記錄(LOG),含個案資訊之記錄或三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亦不得攜出。
2.計畫執行人員於攜出統計結果前,應先於本中心指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其內容包含當日攜出資料結果內容概述之工作紀錄報告,且檢附當次使用之程式檔案及攜出之資料結果。
3.其他未盡事項,依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且本中心得調整攜出內容。
4.攜出之統計結果由本中心審查同意後複製二份,一份寄予計畫執行人員,另一份由本中心存查。
服務諮詢窗口:02-8590-6828 蔡小姐、02-8590-6807許先生、02-8590-6805 楊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