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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出統計結果

  • 資料來源:統計處
  • 建檔日期:105-01-08
  • 更新時間:110-08-25
  1. 攜出統計結果之規範?
    回答:申請案資料分析人員於獨立作業區產出之統計分析結果應符合研究目的,並以集體資訊為限,相關統計結果需通過衛生福利部內容審查。 

  2. 欲攜出之統計表有何限制?
    回答:欲攜出之統計表若變項分類過細少於3單位、可回推出少於3單位、或以特殊符號註記之統計結果均不得攜出,且不得自行利用核可攜出之資料,產製3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