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協助各級政府與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提昇社會福利品質及水準。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項目為限。
(二)政策性補助: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政策需要另定之。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本部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四、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其他一般性案件,於當年度一月、三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請為原則。但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補助新(改、增)建案,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及當年度之三月底前提出為原則。
(三)政策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為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及所屬機構或縣(市)政府及所屬機構者,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報本部核辦。
(二)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單位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函送本部核辦。
(三)申請單位為本部委託辦理業務之機關(構)者,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及受本部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立案民間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但申請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
(五)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函送補助案件時,應依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社區發展、志願服務、社會工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會役、社會救助等項,分別填具申請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函送本部。但經本部預先統籌分配之案件,不在此限。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 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申請補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以下同)或修繕、購置建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性質機構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工程實施進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畫或措施(含地方政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經費概算(應包含營繕工程每平方公尺成本單價)、經費來源、公共安全計畫或公共安全改善計畫等項。 前二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
(三)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案件,應附自籌款證明(如主管機關證明、申請時最近二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申請建造建物補助者,初、複審階段,得以其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折算為自籌款,審查同意補助,於工程發包後,應將自籌款(工程決標金額扣除本部應補助金額,決標金額七成低於原補助金額,本部補助金額以決標金額七成計)存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專戶。自籌款非經工程發包完成後不得支用。
(四)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申請補助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者,除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外,應檢附下列文件: (1)建物基地位置圖。 (2)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包括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部),並檢附切結書敘明於核定日起十五日內與本部簽訂補助契約,完成簽約後三十日內,除新建之建物外,申請單位應將土地或土地及建物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本部;另新建、改建或增建之建物於建造完成,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標示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申請單位應再將建物增加擔保設定抵押權予本部。(如為購置應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3)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地籍圖謄本。 (4)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自有土地為限。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檢附接受補助即移轉土地所有權於法人之切結書。但九十年度前經奉准撥用公有土地或經本部、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核准租用國營事業土地籌設社會福利機構者不在此限。),為非都市土地涉及變更編定者,應同時檢附奉准變更編定之證明文件。 (5)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6)建物配置圖及相關各層平面圖(含各空間之使用面積)、立面圖。 (7)工程造價概算。 (8)建物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影本(新建者免附)。 (9)屬山坡地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第二百六十二條等規定,查明非屬不得開發建築之地區,並提出相關資料。
2.申請補助修繕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 (3)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
3.申請補助改建、增建或修繕建物者,應另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補助經費,均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應註明查詢時間及結果)等文件。
5.申請補助購置建物者,應檢附建物位置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及使用執照影本。
6.申請補助建造或購置建物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應檢送專家學者諮詢、規劃之會議資料,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應於封面以文字標明:本案同意確依行政院核定之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辦理,於申請建造執照前,依規定先行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工程完竣取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依規定完成申請綠建築標章並報本部備查。
7.申請單位如其主管機關非社政機關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之證明文件。
8.民間單位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9.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10.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11.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12.申請專業服務費與機構服務費之申請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應依規定為受雇者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準備金,並於申請時檢附最近二個月內相關證明文件。
七、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及縣(市)政府對於其核轉補助案件應負確實審查之責,詳實審查計畫內容後擬具審核意見,其重點如下: 1.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2.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3.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4.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5.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6.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 7.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非屬主管之團體,應檢附函詢該團體主管機關意見之公文影本) 8.申請補助資本支出之申請單位應註明房屋及土地是否屬租(借)用者。 9.申請補助計畫未符前八目規定之一者,不得函報本部。但未符第六目者,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審查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0.申請補助新建、改建或增建社會福利機構者,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應召開審查會議,檢附會議紀錄、評估意見書及審查意見表併申請表報部。(評估意見書及審查意見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內容包括轄區內同性質機構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配合條件之適當性,及經費概算之合理性。
(二)本部: 1.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及受本部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立案民間單位,申請補助計畫經本部審查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規定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審核作業。但未符前款第六目者,經本部審查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申請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補助案件,由社會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初審單位),依本要點有關規定審核簽辦,必要時得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察 。 3.申請金額逾新臺幣五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補助案件,除經常門有共同明確補助標準之案件外,由初審單位召開初審會議審查,必要時得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察。 4.申請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補助案件,除經常門有共同明確補助標準之案件外,由初審單位初核,應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察,並依下列方式辦理:(審核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五) (1)初審: 1由社會司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主辦科長及承辦人共同組成。並以社會司長為召集人,擬具審核意見並簽章。 2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主辦組長及承辦人共同組成。並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為召集人,擬具審核意見並簽章。 (2)複審:由督導業務之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會計長、社會司司長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政風處長及部長指定之人員擔任,並以常務次長為召集人,擬具審核意見並簽章。
(三)複審小組之審核意見,初審單位應據以陳請核定。
(四)建造或購置建物案件,初、複審期間如有必要,得邀請營建署或消防署派員列席,並將其陳述意見記明。
(五)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具體事由,並通知主管機關或申請單位;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
(六)初審單位於複審時應檢附申請之全部文件,不得遺漏。
(七)申請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補助案件應由複審小組實地會勘審查,並得邀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或申請單位說明。
(八)營繕工程之建造費其補助數額之計算,以申請案之建造成本單價與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之單價比,採孰低方式辦理。
(九)申請營繕工程之補助案件,其自籌款顯不足以支應全案建築經費者,本部得請其增提自籌款證明,以利建築之完成。
(十)租(借)用房屋或土地者,資本支出補助每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歷年接受本部資本支出補助累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不再補助。但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日間照顧、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或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機構以外之地點辦理是項服務者,其資本支出補助金額依補助項目及基準貳、老人福利之規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租(借)用房屋或土地者,其資本支出補助金額依補助項目及基準參、身心障礙福利之規定辦理。
(十一)補助財團法人附設社會福利機構新(增、改)建、購置房舍、開辦設施設備,應以財團法人為申請及補助對象,如補助新建、改(增)建或購置房舍,其產權應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並由該法人切結利用該補助經費所興建之設施設備,應專供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使用。
(十二)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附設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以其房屋、土地設定抵押權,且本部非為抵押權人者,本部不予補助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但符合下列規定者,本部得補助經常支出,並得視其清償情形,停止補助: 1.財務狀況健全,經本部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獲評甲等以上者。 2.依貸款還款計畫,可於五年內全數清償貸款,並先報經本部備查者。 老人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租借之標的物,經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者,本部不予補助資本支出;租金如經查明有不合理情形者,本部不予補助服務費及資本支出。
(十三)已獲補助建造或購置建物之受補助單位,在尚未依規定完成綠建築標章並報本部備查前,本部不再予以補助。
八、財務處理: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申請補助計畫經本部核定其計畫編號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由本部填具內政部○○○年度推展社會福利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格式如附件六),由核轉機關或逕向本部申請之機關(構)、民間單位填具領款收據,報本部撥款,本部據以建檔管理;請款時應註明專戶帳號,民間單位並註明統一編號。如於尚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以前,獲准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者,請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後,再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轉送本部撥款。核轉機關或逕向本部申請之機關(構)、民間單位得將領款收據併同申請補助計畫報本部,如核定金額較領款收據金額低時,按核定金額實付之。 1.領據應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受補助單位會址、統一編號、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部撥款入帳。出納人員應由專人為之。 2.在直轄市立案或受直轄市委託辦理之民間單位,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受款並核實轉撥。 3.在縣(市)立案或受縣(市)委託辦理之民間單位,由縣(市)政府受款並核實轉撥。 4.補助新(增、改)建工程經費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於完成發包後,應將自籌款(決標金額扣除本部應補助金額,決標金額七成如低於原補助金額,則本部補助金額以決標金額七成計)全數存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專戶保管,本部補助款始撥付至專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工程進度及合約分期撥付,避免受補助單位挪用自籌款;撥付時應按決標金額依受補助單位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及本部補助經費比例支付。但受補助單位於完成發包後,因特殊情形致無法依規定將自籌款一次全數存入專戶者,得以書面詳述理由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審核意見核轉本部核准後,受補助單位應先將申請補助時提列之自籌款存入專戶,直轄市、縣(市)政府始依工程進度及合約分期撥付,不受應依比例撥付之限制;本部仍於受補助單位自籌款全數存入專戶後,始撥付補助款至專戶,以支應後續工程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違反者,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申請建造單位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申請撥款時,應檢附建造執照影本。 6.補助新(增、改)建工程經費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擬定工程進度表、工程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七)及經費分期表函報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本部並據以控管經費。 (1)第一期款之撥付:受補助單位依據工程進度表、經費分期表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合約書掣據向主管機關請撥。 (2)第二期以後各期款之撥付:受補助單位提出上一期工程估驗計價單及明細表、支付經費憑證影本及工程進度成果照片等資料掣據向主管機關請撥。 7.跨年度之申請補助建造建物案件,本部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8.老人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其房屋、土地設定抵押權,且本部非為抵押權人者,補助經費須俟辦理完竣後檢附憑證掣據向主管機關請撥。
(二)設立專戶: 1.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及接受補助單位領款後,應存入專為辦理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專戶孳息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辦理結案。民間單位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檢附支出憑證請款。 2.補助經費資本支出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受補助單位所提之自籌款設立專戶,每一案件之自籌款應設立一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歸屬受補助單位。
(三)補助款之執行: 1.接受本部補助之民間單位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但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補助計畫,未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上網公開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等,並採最低標決標。申請時應切結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應將已撥付補助款繳回。如受補助計畫未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適用,仍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負責辦理核轉補助案件之機關對於受補助單位計畫之執行負監督之責;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其監督內容包括監督受補助單位辦理該法第四條所定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該法規定,並行使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 2.本部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申請單位辦理採購之招標案時,應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同時副知本部採購稽核小組及業務單位(請影附開標紀錄及決標公告資料各乙份);另上開採購之工程標案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二十時,應填列工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八),彙報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業務單位,以利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作業。 3.營繕工程於確定發包金額後,及其他各項補助經費實際執行後之賸餘款即應繳回;補助建造、購置建物或設施設備案件如跨越二個年度無正當理由尚未完成發包或採購作業,應即繳回補助款。 4.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進度及計畫總經費時,應詳述理由,層報本部核准後方得辦理;補助資本支出之社會福利機構如未經同意即逕予辦理變更者,停止補助一年。但新(改、增)建工程經本部審核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受停止補助一年之限制: (1)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2)不變更建物主要構造或位置。 (3)總樓地板面積有增減,單一樓層面積變更未逾該樓層面積百分之五,且總變更面積未逾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或總樓地板面積不變,內部空間位置調整,單一樓層面積變更未逾該樓層面積百分之十,且總變更面積未逾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 (4)完工之建物已取得使用執照。 5.經本部核定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屬重大計畫,受補助單位應對計畫之變更進行可行性評估,並填報內政部○○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核定補助計畫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九)。單一樓層面積變更未逾該樓層面積百分之二十且總變更面積未逾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或設施設備項目經費變更未逾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時,經核轉機關依申請表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同意變更者,由本部會計處及社會司進行書面審查核准後,即得據以辦理變更作業,無須再送複審小組審議。經常性支出案件如係連續二年以上補助,應依計畫年度別分別執行並分年度登帳,核銷時則依計畫細項分別彙整之。 6.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經常支出確有實際需要,受補助單位得於各該核定補助項目補助經費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範圍內勻支。但屬專業服務費、機構服務費等定額補助項目及標準,不得勻支。 7.會計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回本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請於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填具內政部○○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保留申請表(如附件十)並檢附證明文件,報經本部轉陳行政院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如未辦理保留即應繳回補助款。 8.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四)會計作業: 1.接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作業,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2.接受補助單位其辦理採購之監辦工作,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令規定核處,其價款在查核金額以上者,以副本抄送本部備查。 3.申請單位於辦理建造補助案件核銷時,應檢附使用執照影本。 4.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部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屬社會福利機構服務費,並應檢附金融機構簽收薪資入帳明細資料)、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5.全國性、省級民間單位及受本部委託辦理業務之機關(構)、各級民間單位接受補助經費者,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依核定計畫之年度、類別、計畫編號、並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別順序整理彙訂成冊,外加封面接受內政部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十一),並附接受內政部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十二)(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及接受內政部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十三),報本部結案;其他接受補助單位其支出憑證簿及支出明細表逕送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並應檢附內政部社會福利經費帳目核銷資料檢查表(附件十四)、社會福利補助支出憑證自我檢查表(附件十五),以加強核銷作業。 6.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層報或核轉之社會福利補助案件,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其支出憑證及記帳憑證,由各受補助或核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保管、備查。 7.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部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部。 8.接受補助單位對於本部定期委託專業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應妥為準備相關資料充分配合辦理。 9.接受補助之財團法人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10.會計作業依相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用途之變更:民間單位接受補助購置或建造之土地或建物,除特殊情形經本部同意外,於契約期間內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
十、督導及考核: (一)考核方式: 1.書面考核 (1)本部每半年一次,就執行中案件分別於一月及七月依福利別製作接受內政部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函送接受補助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三十日內填妥後函報本部。 (2)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所彙整接受補助之單位計畫已執行完成並就地審計核銷,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於核銷情形欄填寫已核銷,如有賸餘經費、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部據以建檔結案。 (3)直接向本部申請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執行中之案件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填具執行概況考核表逕報本部,由本部社會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會同會計處審核。 2.實地抽查 (1)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隨時抽查其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2)本部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3)本部組成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部補助之各級地方政府、民間單位,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4)督導考核小組編組由本部社會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會同會計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如有需要得另邀有關單位派員參加。 3.帳目稽查 定期委託會計師針對年度接受補助之各級地方政府、民間單位進行補助經費之帳目稽查工作。 4.考核內容如附件十六。 (二)獎懲: 1.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公立機關(構),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執行不力者應予懲處。 2.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民間單位,納入相關福利類評鑑項目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設施設備閒置或使用率低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4.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十一、其他: (一)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由本部另定之。 (二)民間單位接受補助新建、改建、增建或購置建物者,應與本部訂定二十年期契約,契約範本如附件十七;接受補助開辦設施設備經費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與本部訂定六年期契約,契約範本如附件十七之一。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四)民間單位接受政府委託經營社會福利機構或承辦方案所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除應列冊管理外,承辦單位異動時應納入移交或交由委託單位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