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助計畫執行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並同意核定補助溯自111年1月1日起,請依核定金額掣據(領據之附機關名稱請載明「衛生福利部」),並檢附本函及核定表影本,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帳號,報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二、受補助單位設有專戶並申請預撥時,貴府(局)應於1個月內核實轉撥;如未申請預撥或未設專戶者,應於核銷完成後15日內核實轉撥。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三、本計畫核銷之支用單據,請貴府(局)依規定自行審核並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部查核;並於受補助單位函報結案30日內檢附成果報告、本函及核定表影本、執行概況考核表、賸餘款及其他應備文件,報送本部辦理結案。
四、有關接受專業服務費補助之計畫,請至本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受補助社工人員學歷、證書及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載明月薪,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之專業服務費,並於請款時檢附學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紙本。另依據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第2款第4目規定:「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員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督導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一年內不再給予補助;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至五年內不再給予補助。違反前開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對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為社會工作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爰請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