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擴大兒少保護範圍,全面杜絕利用兒少之色情產業!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106年1月1日全面施行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5-12-31
  • 更新時間:106-05-11

未來,不論是利用兒少做色情表演、拍攝兒少色情物品、下載或散佈兒少色情影片或雇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工作,都是對兒少性剝削的行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上路後,不但對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更完整的保護與服務,對行為人也會加重處罰,除此之外,對於網路平臺及網路業者未善盡管理及保存證據的責任部分,亦明訂相關規定之罰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1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防制條例的前身即為施行超過20年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新法與舊法最大的不同,在於︰

一、法案名稱的改變。法案名稱的改變在於突顯這些行為當中,兒少就是遭受性剝削的被害人。

二、擴大保護範圍。除原有與兒少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物品、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等態樣外,新法增列利用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及供人觀覽之行為樣態。

三、被害人安置需經專業評估。為保護兒少利益,亦將過去查獲性交易兒少被害人「一律安置」之規定,修正為「皆須經過專業評估」的多元處遇服務,以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四、違法行為處罰之多元化與加重刑則。為避免行為人性剝削兒少,在行為人部分,除了針對意圖營利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責外,對於單純持有兒少性交或猥褻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等,皆新增罰鍰規定。

五、賦予網際網路業者保存證據責任。網路科技發達,網路援交時有耳聞,為利於司法及警察機關偵辦、查緝行為人,當業者知悉有性剝削之情事時,應先移除該項資訊,且保留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等相關資料至少90天,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常見違法態樣裁處請參閱附件)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呼籲國人,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剝削是嚴重的犯罪行為,行為人不僅不能夠擔任學校老師、無法取得職業駕照或擔任保全人員,部分國家也有禁止曾犯有相關罪名者入境之規定,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更不要在好奇人的趨使之下,利用網路匿名散布不當內容或下載兒少色情影像。春節假期即將來到,張司長也同時提醒家長,多多關心子女,並了解其交友狀況及上網安全,若發現有兒少遭受性剝削情事,請逕向110警察機關報案。另外,如發現網路上有散布或暗示使兒少與人發生性關係的訊息,請向「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http://i.win.org.tw/iWIN/index.php)申訴,申訴熱線︰(02)3393-1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