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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2-12-11
  • 更新時間:113-08-12

一、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處理性侵害事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案件,準用本處理原則。

二、防治中心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事件。前項專責人員應依本部「保護性社工訓練實施計畫」所訂相關教育訓練規定辦理。

三、防治中心應配合一一三保護專線,提供緊急備勤待命服務。

四、防治中心受理性侵害事件之通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並提供通報人自我保護措施之諮詢服務,發現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漏致有安全之虞,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通報人安全維護。
(二)必要時得向通報人簡要介紹防治中心後續相關服務流程及服務事項。
(三)通報單位請求協助處理性侵害事件時,防治中心應指派專責人員協助處理,通報單位於通報表上註明需防治中心回覆者,應予回覆。
(四)責任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者,除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責任通報人安全維護外,並得結合責任通報單位酌予心理諮商及訴訟扶助。
(五)防治中心接獲轄內社會福利機構或高級中等以下有提供住宿之學校通報性侵害案件時,應提高敏感度、適時分析轄內狀況及時因應。
(六)被害人係外籍人士、兒童或身心障礙者,致語言無法溝通時,防治中心應即結合通譯或特教等相關專業人員協助溝通。

五、防治中心介入處理性侵害事件時:
(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侵害案件開結案評估指標、性侵害案件管轄分工原則處理。
(二)應注意被害人身心狀況,及時給予適當之協助,並視需要提供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
(三)被害人有緊急安置需求時,防治中心應協助安置。
(四)被害人有法律扶助、心理治療、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或就學服務需求時,防治中心應協助處理。
(五)被害人、被害人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於性侵害事件偵查、審判、診療取證時,得向防治中心申請指派社工人員陪同,防治中心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六)對於特殊處境之被害人,得結合相關專業團體規劃適當之處遇服務方案。

六、兒童、少年有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行為時,防治中心應視個案情況連結適當資源或自行發展轄內可供使用之相關資源,以提供協助。

七、被害人係外籍勞工者(以下簡稱外勞),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相關保護扶助措施外,必要時,得結合外勞相關團體,協助提供翻譯、外勞權益諮詢等服務。
(二)防治中心應徵詢外勞需求及意願,洽請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協助處理,並填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製作之外勞性侵害案件業務聯絡單,以密件傳真至當地勞工主管單位所成立之外勞性侵害案件業務聯繫窗口予以協助被害外勞翻譯、緊急安置、法律諮詢、訟訴補助、安排外勞轉換雇主或返國及處理勞資爭議等事宜。

八、被害人需接受訊問或詰問時,防治中心應依被害人需求,於開庭前協助其聲請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九、防治中心人員辦理性侵害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露有關被害人任何之資訊。前項規定於防治中心志工、臨時人員、替代役役男及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團體之人員,亦適用之。

十、防治中心為推展性侵害防治業務,得召募志工協助辦理,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志工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十一、防治中心受理之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係兒童或少年者,應視事件性質,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二、防治中心應積極結合司法、警政、社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業務等相關單位,建立網絡合作及協調機制,定期及不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

十三、防治中心應強化通報單位跨專業間之協調連繫,並針對未盡通報責任之案件,協調權責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防治中心應擴大辦理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並以村(里)社區為基礎加強宣導、通報及獎勵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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