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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強制治療裁定應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6-05-12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 1010001586 號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之聲請,除應由軍 事法院裁定者外,由該管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之。 二、關於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施以強制治療、停止強制治療之裁定,本法 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三、法院受理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施以強制治療或第三項 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宜傳喚加害人或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就施以強 制治療或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及檢具之相關評估報告,給予陳述意 見之機會。 四、法院受理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施以強制治療之聲請,應確實審 核下列事項,以為准駁之依據: (一)加害人於鑑定、評估前,已接受輔導或治療。 (二)鑑定、評估合於法定程式要件。 (三)加害人之再犯危險程度。 (四)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性。 五、法院受理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施以強制治療之聲請,應確實審 核下列事項,以為准駁之依據: (一)加害人於鑑定、評估前,已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鑑定、評估合於法定程式要件。 (三)加害人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之成效,以明再犯危險程度。 (四)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性。 六、法院受理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應確實審 核下列事項,以為准駁之依據: (一)鑑定、評估合於法定程式要件。 (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 (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性。 七、停止強制治療之裁定,應檢送正本一份予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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