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加強維護外勞人身安全,避免外勞遭受性侵害,並維護其相關權益,及強化相關業務單位之聯繫與分工。
貳、對象:本處理原則所稱對象屬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勞)。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有關性侵害案件通報及處理程序等作業規定,請各單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等法令規定處理。
二、涉及外勞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與分工,請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涉及外勞、雇主之權益或罰責,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肆、服務項目: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以辦理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等相關措施,服務項目如下:(一)設置24小時電話服務專線。 (二)緊急診療。 (三)協助報案。 (四)協助驗傷,取得證據。 (五)心理治療、輔導。 (六)緊急安置。 (七)法律扶助。
二、另外勞在台工作,尚涉及其在台工作權及勞資爭議等事宜,故對於遭受性侵害之外勞,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應協助下列事項: (一)安排外勞轉換雇主或返國。 (二)處理勞資爭議。
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可協助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之法律協助或扶助及其他保護措施等事項。
伍、業務運作:
一、外勞申訴窗口:
(一)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撥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外勞倘遭性侵害,逕向各縣市所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訴及求助,或逕撥打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於102年7月23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所設置之二十四小時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即轉由外勞所在地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錄一)受理申訴。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或逕撥打所設之110全國報案專線: 外勞倘遭性侵害,可逕向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申訴報案,或逕撥打該署所設之110全國報案專線,即轉由外勞所在地之縣(市)警察局受理申訴(如附錄二),該受理警察局即依性侵害處理流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三)各縣市醫院、診所等醫療單位: 醫療單位應依性侵害處理流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中心處理。
(四)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暨所屬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簡稱勞委會職訓局)為協助外勞儘速適應在台工作及生活,已補助各縣市政府成立有二十五所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提供外勞法令、心理輔導、工作適應等申訴諮詢服務,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當地勞工主管單位所屬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或撥打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服務專線(如附錄三)提出申訴,由該中心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五)各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各外勞母國駐華機構或逕撥打各外勞駐華機構專線(如附錄四)提出申訴,請該等機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六)外勞安置單位: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經勞委會職訓局備案之各外勞安置單位或逕撥打該等單位電話尋求協助,請該等外勞安置單位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經勞委會職訓局備案之各外勞安置單位名單如附錄五)。
(七)勞委會職訓局設置之外勞申訴專線: 勞委會職訓局為加強服務外勞,已設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及外勞雙語免費申訴專線(英語:0800-885885;印尼語:0800-885958;泰語:0800-885995;越南語:0800-017858),增加提供外勞申訴管道,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逕向上述免費申訴專線提出申訴,由該申訴專線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二、現行通報規定: 目前各縣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均設有性侵害防治中心,以辦理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等相關措施。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相關規定,醫院、診所、司法警察、社政、教育、衛生等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依權責處理,故目前上述法定通報單位,於受理性侵害案件(含外勞性侵害案件)後,即應填寫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製作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如附錄六),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依權責指派社工人員直接協助被害外勞,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如進行一般或緊急診療、報案、驗傷、緊急安置、心理治療、輔導及法律扶助等,參考社政單位所訂之「處理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圖」,如附錄七。
(一)其他可通報單位: 外勞遭受性侵害後,可向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或外勞母國駐華機構或外勞安置單位等外勞事務單位申訴,因上述單位目前並非法定規範之通報單位,為免如有發生個案未能向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將影響遭受性侵害外勞相關權益,故將上述外勞事務單位納入通報單位,請上述單位,於受理申訴後,亦應填寫「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該轄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該轄性侵害防治中心亦應依權責對遭受性侵害之外勞進行性侵害相關保護措施。
(二)加強通報機制: 參考所附「外勞遭受性侵害案件通報及處理流程圖」。
- 加強社政與勞政單位業務聯繫: 因外勞離鄉背井在台工作,尚有語言溝通、環境適應、轉換雇主或返國或與雇主間之勞資爭議等特殊性勞工事務問題,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結合當地勞工主管、警察、外勞母國駐華機構等單位行政資源,協辦相關勞工事務。為加強業務聯繫,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與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請配合下列事項: (1)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於受理外勞性侵害申訴案件後,應依權責指派社工人員直接協助被害外勞,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並徵詢外勞需求及意願後,洽請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協助處理,並填寫勞委會職訓局製作之「外勞性侵害案件業務聯絡單」(如附錄八),傳真至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所成立之外勞性侵害案件業務聯繫窗口(如附錄九)予以協助被害外勞翻譯、緊急安置、法律諮詢與扶助、訟訴補助、安排外勞轉換雇主或返國及處理勞資爭議等事宜,以保障外勞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 (2)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於處理上述事項後,應儘速將「回覆單」回傳至當地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 提供外勞性侵害案件數據: 為使勞委會職訓局掌握各縣市外勞遭受性侵害情形,由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定期(按季)提供外籍勞工性侵害案件統計數據予勞委會職訓局,以利該局分析及研議外勞管理措施之參考。
三、加強相關單位間業務聯繫與分工: 為加強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及處理外勞性侵害案件責任明確,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勞政、警政、衛生、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人力仲介公司及勞委會職訓局等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主、協辦事項。
(一)一般人身服務措施:
- 緊急診療: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陪同前往醫院、診所進行一般或緊急醫療。 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外勞醫療費用不足協助處理(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人力仲介公司)。
- 驗傷: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驗傷。(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
- 報案: 主辦: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社工人員協助前往至各縣(市)警察局報案、陪同偵訊,各縣(市)警察局依規定進行偵訊、製作偵訊筆錄、協助驗傷、採證,並將驗傷證明、證物等移送法辦。(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警察局) 協辦: (1)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 (2)於偵查期間,請各縣(市)警察機關配合提供回復確認是否受理偵辦及偵結移送情形公文書予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俾該單位轉送勞委會職訓局據以辦理外勞轉換雇主。(協辦單位:各縣市警察局)
- 心理輔導、治療: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進行心理輔導或治療(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
- 緊急安置: 主辦:依遭受性侵外勞之意願直接進行安置或協調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協助安置。(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 (1)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單位得協助安置或委託外勞安置單位進行安置,並依勞委會職訓局頒訂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規定(以下簡稱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勞委會職訓局電腦註記安置(含終止安置)(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及經本會備案之外勞安置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 (2)勞委會職訓局按月統計各縣市遭受性侵害外勞安置數據(含安置、終止安置、期限等)〔協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 法律扶助: 主辦: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法律訟訴、諮詢及經費補助等事宜。 協辦: (1)協助提供法律諮詢、陪同出庭、翻譯、聘請義務律師及補助律師出庭費、民事訴訟費用等事宜,或轉介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法律協助或扶助。(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2)依外勞意願協助代辦民事賠償事宜(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 其他事宜: 主辦: (1)提供補助醫療、心理復健經費等事宜(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2)協助聯繫外勞家屬(主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人力仲介公司) (3)派員慰問及致贈慰問金。(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人力仲介公司) (4)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可提供之其他保護措施。(主辦單位: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二)外勞工作事務服務措施:
- 安排外勞轉換雇主: 因性侵害案件係屬公訴罪,在未偵訊完成前或起訴仍有出庭之必要,各相關單位不得有使該外勞與雇主或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以下簡稱雇主)私下和解或逕自安排該外勞返國等情事。為妥善處理協助該外勞轉換雇主或安排其返國等事宜,請各相關單位(社政、警政、勞政、外勞母國駐華機構、經勞委會職訓局備案之外勞安置單位等)依規定配合辦理。 主辦: (1)受性侵害外勞如有轉換雇主之需要,請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檢送下列資料送勞委會職訓局辦理外勞轉換雇主: A雇主承認犯罪行為文件。B或經縣市政府依職權認定雇主有犯罪行為之虞之相關文書。C或檢察官起訴書。D倘尚在偵查期間,請檢送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移送書或其證明公文書、及經受害外勞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及已送達雇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回執聯)等相關資料。(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2)勞委會職訓局依上述資料據以核處外勞轉換雇主事宜,另於電腦註記暫予管制該雇主外勞申請案,俟法院判決雇主無罪或不起訴處分時,檢具相關證明後始解除申請外勞管制(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協辦:為利於勞政單位處理遭受性侵害外勞轉換雇主所需,請各警察單位配合回復確認是否受理偵辦及偵結移送情形予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協辦單位:各縣市警察局)。
- 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 受人口販運性剝削侵害之外勞,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已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可由安置單位協助外勞向本會申請工作許可。 主辦: (1)受人口販運性剝削侵害之外勞符合上開資格,如有申請工作許可之需要,請各安置單位檢送下列資料送勞委會職訓局申請核發工作許可: A申請書 B未逾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影本 C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主辦單位:外勞安置單位) (2)依上述申請資料,勞委會職訓局據以核處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工作許可事宜,並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協辦:已獲核發工作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其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如經撤銷或廢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通知勞委會職訓局(協辦單位: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 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其聘僱之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經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或司法機關一審判決有罪者,勞委會職訓局應依法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 安排外勞返國: 主辦:外勞倘經司法機關偵察終結,無配合須經司法程式出庭之必要,而有返國之意願者,由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安排返國事宜。(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協辦:協助安排外勞遣返事宜。(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人力仲介公司)
- 勞資爭議處理: 主辦:處理外勞與雇主、仲介間之薪資、服務費、借款、儲蓄金、所得稅等勞資爭議事宜。(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 刑事罰及行政罰處分: (1)雇主涉嫌違反刑事罰部分:法院主政處理。 依刑法第二二一條規定,性侵害犯罪屬公訴罪,經移送偵辦後,依刑事訴訟結果處分雇主(或其他加害人)。 (2)雇主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勞委會職訓局主政處理。 A法院未判決前: 同上所述,勞委會職訓局依縣市政府所送雇主承認犯罪行為文件或經縣市政府依職權認定雇主有犯罪行為相關文書,或檢察官起訴書,或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移送書或其證明公文書、及經受害外勞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及已送達雇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回執聯)等相關資料,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不可歸責於外勞之理由,同意外勞轉換雇主,並於電腦註記暫予管制該雇主後續外勞申請案。另可依雇主承認犯罪行為文件或檢察官之起訴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B經法院判決: a雇主確定違法: 俟法院判決雇主性侵害案件確定犯罪後,亦可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五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規定,依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並依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予同意雇主後續外勞申請案。(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b雇主獲不起訴或無罪: 倘經法院判決雇主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由雇主檢具法院判決文書等相關文件,勞委會職訓局即據以解除其申請外勞管制,並同意辦理後續外勞申請案(遞補、招募外勞許可等)。另該外勞倘轉換雇主,並仍在台者,應予廢止其轉換雇主之聘僱許可,並令其返國。(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陸、其他配合事項:
一、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加強外勞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增強外勞對性侵害申訴管道及法律之認識。
二、 各縣市政府應協調各縣市政府勞工單位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密切合作,加強外勞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
三、 勞委會職訓局應加強外勞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 柒:本處理原則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