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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人員訓練課程基準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7-04-25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台內防字第1010192610號 公告事項:公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人員訓練課程基準」,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李鴻源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人員訓練課程基準 壹、辦理依據 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貳、訓練課程內容 一、 核心課程主題 (一) 法律及倫理 (二) 性侵害類型及成因 (三) 性犯罪發展及犯罪歷程 (四) 再犯預防(含評估量表) 二、進階課程 相關主題及時數說明如下: 參、修習規定 一、 依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人員每年應依本課程基準完成至少六小時之教育訓練。 二、 新進人員(參與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年資未滿一年):需於公告後三年內完成十八小時核心課程、持續見習一個完整團體及完成見習報告;本課程基準公告後三年,所有新進者需依上述規定完成訓練,始得執行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 三、 講師及督導之授課時數得併入進修時數。 四、 各款課程之積分,得視其性質,抵免相關專業法規訂定之繼續教育積分。 肆、實施方式 一、 計畫目的:強化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執行人員知能,提升服務品質。 二、 受訓對象:正在進行或有興趣投入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專業人員。 三、 訓練單位: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得接受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計畫: (一) 相關業務之主管機構 (二) 立案之精神醫療機構、心理衛生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學會、協會或公會。 (三) 大學校院之醫學、心理、犯罪防治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 四、 師資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與授課或研究主題相關之大學校院科、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 (二)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專家人員,具專業證照或國家考試及格,且從事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五、 訓練方式建議:可採講師授課、小團體討論、影視教學、案例教學及角色演練等方式。 伍、研習證明 一、 辦理單位依本課程基準辦理相關訓練時應檢附實施計畫事先向中央(行政院衛生署或內政部,已於102年7月23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認證積分,於結訓後,核發研習證書予參訓人員,並於證書上載明同意備查公文日期及文號。 二、 辦理單位依本課程基準辦理專業人員訓練,除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於相關訓練辦理結束後,檢附參訓人員簽到名單,提供中央建立人才資料庫。 陸、其他 一、 訓練課程規劃的時效性:為完整達到訓練成效,此套訓練課程規劃應配合實務發展及辦理成效而適時進行修改。 二、 師資人才資料庫的建立:依課程需要建立師資人才資料庫,以利後續執行訓練單位邀請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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