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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騷擾」?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3-03-07
  • 更新時間:113-03-07

許多人在談話時,喜歡故做親密,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使加害人辯稱碰觸被害人僅是表達關心,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由此可知,界定性騷擾最重要的因素,主要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因此,有別於性侵害犯罪,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向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都算是「性騷擾」。

例如: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而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對「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惟本法已排除性侵害案件的適用範圍,依據近年的統計,性騷擾樣態多屬展示或傳閱色情圖片(檔)或騷擾文字;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此等非肢體性騷擾之行為,可能在徵求他人同意的同時,就已構成性騷擾。

值得一提的是,性別騷擾也算是性騷擾的態樣之一。所謂性別騷擾,係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侮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性別氣質的言詞或態度,例如「男人婆」和「娘娘腔」等,類似這種言論或態度,如果讓對方覺得不舒服、被冒犯,也算是一種性騷擾。

在具體個案發生時,性騷擾的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