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警察人員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發生。 例如: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是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