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保護令所保護的項目有:
1.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相對人對於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面會交往。
8.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 禁止相對人與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 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14.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15.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16.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所以,保護令是透過國家公權力賦予加害人一定的行為義務,以保護被害人不受加害人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