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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可以給被害人什麼樣的保障?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6-03-07
  • 更新時間:109-08-13

1、如果被害人已對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為保護被害人,檢察官結案後會把起訴書或不起訴書送達給被害人,讓被害人能事先防範。

2、如果被害人正面臨家庭暴力急迫危險時,除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外,檢察官也可以協助被害人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3、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訊問加害人後,若認為沒有羈押之必要時,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仍然可以斟酌情形,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加害人遵守: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命遷出住居所。

   (3) 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4) 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5) 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的事項。 這項命令,檢察官會作成書面並送達給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後如果加害人違反檢察官所附的條件,請通知檢察官,檢察官可以作適當的處理。

4、檢察官應在被害人接受偵訊前,告知被害人可以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且依法該陪同人得陳述意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三十六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