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單位資格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請地方政府彙整轄內自提計畫及民間團體申請之計畫,以縣市為單位於110年11月12日前(以郵戳為憑),並以正式公文函送計畫申請表及計畫書紙本1式5份至本部(保護服務司)。
二、貴府(局)如擬將旨揭補助計畫補助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請與相關團體研討,提出適合的在地化方案,俾使規劃內容與未來執行方向一致。
三、本部訂於11月中旬召開審查會議,屆時另邀請申請單位與會報告。
四、對本案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部 保護服務司第四科傅小姐(02)85906664、朱小姐(02)85906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