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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孩子」不在媒體暴露孩子的隱私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4-06-04
- 更新時間:104-06-04
如因家庭紛爭於平面媒體、廣播電視、電子媒體及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披露家庭與親子等問題,經媒體大量報導,閱聽大眾關心是否影響兒童及少年之權益並侵犯孩子的隱私權。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兒童或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媒體及任何人均不得報導、記載或公開揭露涉及保護性案件、刑事案件及身分事件等之兒童少年身分資訊之原則,違反者除可能被處行政罰鍰外,行為人若是父母,亦可能因為涉及對兒童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而列為保護案件中需要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的對象。
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表示,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雖訂有對兒童少年隱私權的保護條款,對觸法之媒體或行為人亦定有罰則,但這些都無法彌補父母雙方在媒體上互槓對小孩造成的傷害,因此,媒體的高度自律是保護孩子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地方政府必要時也可啟動兒少保護機制,對行為人處以親職教育。
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是我們的共識,也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宗旨,同時任何人都應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權益,因此,針對社會公眾人物在大眾傳播媒體,披露諸多未成年子女的個人隱私問題,希望「愛孩子」不要在媒體上暴露孩子的隱私,讓孩子有一個無憂無懼的成長空間。
衛生福利部表示,媒體一些負面消息對這些孩子的生活、心情,可能產生極大的干擾,而當孩子無法以成熟的態度面對流言及情緒時,恐怕會造成孩子永久的傷害。因此,該部呼籲所有的家長及媒體,愛孩子,請尊重他們的隱私,讓孩子有一個無憂無懼的成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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