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103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審查結果,請各執行單位配合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修正年度實施計畫,並於103年2月20日前報部核備。
二、依本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第9點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自辦並向本部申請之計畫所受補助經費額度列入其地方預算。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編列依據;各地方政府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經費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基此,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補助之自辦計畫,請依上開規定辦理透列預算積極執行。
三、有關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經費,本部業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納入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內辦理,將另案通知掣據領款。
四、另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及15點規定,主辦機關或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購置設備及興建建築物並應登錄財產清冊管理;另主辦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成果報告,以供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員會考核執行成效。上開相關成果報告亦請包含「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標示之執行成果(例如:標示物件之種類及數量,並檢附標示後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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