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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審核結果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0-11-23
  • 更新時間:112-09-13
  1. 受補助單位請依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修正年度實施計畫,並自111年1月10日起依核定金額掣據(領據支付機關名稱請載明「衛生福利部」),檢附修正後計畫書、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及帳號,報本部辦理請款事宜。
  2. 受補助計畫應行注意事項詳如公文附件,餘依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與111年度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綜合項目規定,請配合辦理。
  3. 有關接受專業服務費補助之計畫,請至本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受補助社工人員學歷、證書及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載明月薪,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之專業服務費,並於請款時檢附學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紙本。另依據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第2款第4目規定:「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員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督導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一年內不再給予補助;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至五年內不再給予補助。違反前開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對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為社會工作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爰請確實執行。
  4. 支領專業服務費之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如發現有違反情形,通報法規主管單位處理;有關薪資級距投保意涵,請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第20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規定。
  5. 受補助單位如因配合防疫,改以數位或線上方式提供服務者,所需要之通訊費、網路費可於「甲類專案計畫管理費」 項下核銷。
  6. 有關專業(案)服務費用印領清冊請依111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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