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台內防字第0980145007號
一、復貴府98年8月26日府社婦幼字第0980132244號函辦。
二、查性騷擾防治法並未規範法定免責事由,爰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台內防字第0980145007號
一、復貴府98年8月26日府社婦幼字第0980132244號函辦。
二、查性騷擾防治法並未規範法定免責事由,爰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