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台內防字第0980073947號
一、復貴府98年2月19日府社婦幼字第0980032585號函。
二、依據法務部98年4月13日法律決字第0980009178號函,因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性騷擾行為人科處罰鍰,爰不論被害人有無提出申訴或當事人有無申請調解,如構成「對他人為性騷擾」之要件者,除有法定免責事由或不具責任能力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依上開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