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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局函詢性騷擾調解事件疑義及建議延長調查期間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6-06-28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台內防字第0970036420號

一、復 貴局97年2月2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09731409500號函。

二、有關函詢性騷擾事件業經調查結果為不成立案件,被害人因不服調查結果依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6條申請調解,若加害人無調解意願,得否逕以調解不成立結案乙節,查依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故單以加害人無調解意願逕為調解不成立而結案,似有未宜,應俟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後,再以調解不成立結案,殊無疑義。

三、另調解當事人所提調解申請書內容,未符合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否不予受理或通知其補正;又得否規定補正期限;復未於期限內補正,得否不受理乙節,為秉服務民眾立場並使調解程序順利進行,如當事人未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得請其以書面或言詞補正,經通知仍未補正者,則視其缺漏事項,是否足以影響調解程序之進行,決定是否以不受理處理之。

四、對於建議未來本法修法時延長調查期限(現行規定最長3個月),因考量性騷擾相關證據取得之時效性與困難度,延長調查期限恐有損被害人權益,惟本部將錄案彙集各方意見於未來修法時審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