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台內防字第0960190962號
一、復 貴中心96年10月30日高市家防字第0960005017號函。
二、旨案疑義,經教育部以96年12月3日台訓(三)字第0960169133號函覆,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幼稚園為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所稱之學校。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有關公私立幼稚園發生兒童與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行為時,應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
三、惟隸屬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附設幼稚園,若發生前揭事件之調查處理,教育部建議仍參照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機制辦理,檢附教育部函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