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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未達10人公司之性騷擾防治辦理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7-04-25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台內防字第0950055767號

一、復 台端95年3月24日成字第950324號函。

二、依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2項規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復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三、依前揭法規,未達10人之公司,是否設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尚非強制規定,惟其仍應依本法、性騷擾防治準則辦理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如: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性騷擾情事發生時,應採取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並依本法第8條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教育訓練;協助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法第11條規定);受理及接受移送申訴案件(本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調查申訴案件(本法第1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等。

四、本法係為維護社會大眾人身安全,使民眾免於性騷擾的威脅,進而保障其人權,並為促進性別尊重而努力,希冀大眾配合參與,共同防治性騷擾。茲附上性騷擾防治相關宣導品1份,請參考。另 台端如需性騷擾防治相關資訊(如本法相關法規、Q&A、教戰手冊、法規要義...等),可逕至本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於102年7月23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網站(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PS/np-1208-105.html)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