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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3-03-26
  • 更新時間:113-03-26

一、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規定,培訓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培訓對象:
(一)經中央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且具意願者。
(二)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人才庫、勞動部職場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所列人員且具意願者。
(三)經律師公會推薦且具意願者。

三、調查專業人員培訓課程,包含初階及進階2類;完成初階課程者始得參加進階課程:課程表請見附件下載。

四、完成初階及進階培訓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者,即為本部調查專業人才庫之儲備人才,於取得結業證書3年內參與性騷擾事件調查(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後,得列於本部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

五、具實務經驗且於3年內曾參與涉性騷擾事件調查者(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於本部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

六、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至少每3年應有參與涉性騷擾事件調查之經驗(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

七、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所列人員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單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可參與調查區域(詳附件下載)。

八、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調查專業人才庫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刪除:
(一)3年內未曾參與涉性騷擾事件調查者(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
(二)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罪、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跟蹤騷擾防治法第十八條之罪,經查證屬實者。
(三)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者。
(四)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經查證屬實者。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