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如果受不了對方長期虐待想離婚,但是對方不要離婚時怎麼辦?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7-02
  • 更新時間:106-08-16

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相關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

I.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

   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II.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的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