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被害人資訊隱私:
1. 被害人聲請民事保護令時,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而只記載送達處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2. 法院調查被害人的住居所時,聲請人或被害人可以要求法院保密,此時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筆錄與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3. 不公開保護令事件審理過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五項)
提供安全出庭的環境與措施:
1. 法院調查證據時,必要時得分開訊問被害人及加害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
2. 法院審理保護令期間,被害人可以聲請親屬、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四項)
審理程序的保障:
1. 法院受理保護令聲請後,就應進行審理程序,不得以被害人與加害人間有其他案件在偵查或訴訟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八項)
2.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撤銷或停止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法院或檢察署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接獲通知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3. 法院與檢察署並應將前述處分或裁定以書面送達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四條)
4. 保護令事件一律不可以調解或和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