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辦理的事項有:
1. 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2. 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3.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4. 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5.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6. 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7. 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8. 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與宣傳。
9. 辦理為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10. 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