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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6-03-07
  • 更新時間:109-08-13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施暴者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證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警察依據案主主述填寫的文件)、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警察至家暴現場調查所填寫的文件)。

(2)驗傷單。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其他求助證明等(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2、填寫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例外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司法院網站有提供制式保護令聲請書狀供民眾參考,但並非只能使用法院制式書狀,只要聲請之書面資料確實記載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之事項亦可據以聲請。

3、檢具證據與聲請狀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家庭暴力發生地之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例如:妻子平時就飽受丈夫身體上暴力對待,因妻子已無法再承受丈夫終日暴力行為便回台南娘家居住,丈夫則是繼續居住在雲林的住家中,某日妻子在家人的陪伴下到嘉義市噴水池廣場與丈夫進行離婚談判,不料丈夫情緒失控當街對妻子施加暴力。由案例可知妻子現在居住地在台南、丈夫居住地在雲林、暴力行為發生地在雲林(兩人分居前家庭暴力發生地)及嘉義(談判離婚時家庭暴力發生地)兩地,所以妻子決定要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時,可以選擇向雲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或台南地方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