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當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時,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除此之外,社工員亦可以協助被害人申請緊急庇護或保護安置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