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是指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核發之特定保護令內容者,包括: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住居所
4.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違反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被害人可以立即打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是指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核發之特定保護令內容者,包括: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住居所
4.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違反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被害人可以立即打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