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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6-03-07
  • 更新時間:109-08-13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如下: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6.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