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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

  • 資料來源:人事處
  • 建檔日期:112-10-06
  • 更新時間:113-03-08

93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30064712號函訂定
107年2月7日院臺性平字第1070163622號函修正
112年10月6日院臺性平字第1125015285號函修正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各機關應培養人員具有性別敏感度,於規劃、執行各項政策及法令納入性別觀點或提供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服務措施,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及事業機構: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構)。
(三)公立學校。
(四)行政法人。
(五)公營事業機構。

三、本計畫實施對象為各機關工作滿九十日曆天以上之人員,區分如下:
(一)政務人員。
(二)一般公務人員:

  1. 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 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三)其他專任人員:各各機關自僱且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專任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公立學校教師、軍職人員及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行參照本計畫辦理。各機關辦理性別平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得邀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及機關內非屬第一項之人員參訓。

四、各機關辦理本訓練應評估人員需求,設計規劃引發學習興趣之課程,內容需結合性別及機關主管業務,並提供學習回饋方式。

五、各機關辦理本訓練,得視實際需要,依下列多元形式進行:
(一)專題講演: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課程之相關講演或研習。
(二)團體討論:利用座談、電影欣賞及導讀、展覽表演之導覽及賞析、案例研討工作坊、交流會、集會、社團或讀書會等多元化方式,就本訓練課程之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三)網路學習:利用各機關或各訓練機構開發之本訓練網路學習課程實施。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得以專班(開辦本訓練課程專班)或隨班(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本訓練課程)訓練辦理。

六、課程及師資:
(一)本訓練之課程分為基礎課程及進階課程,基礎課程之目標在促進人員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及概念;進階課程之目標在使性別平等之理念、目標與操作架構與業務工作相結合,課程內容如附表。
(二)本訓練之課程單元、師資參考名單及性別平等參考教材,整合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供參考運用。

七、各機關應就不同對象,規劃不同訓練方式,每人每年至少施以二小時之課程訓練。對政務人員之訓練,得以課程訓練(含各類會議中納入性別課程)或參加性別平等相關會議方式辦理。性別平等業務人員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每年應施以六小時以上之進階課程訓練,其中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之訓練,應包含二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課程。

各機關就已參加基礎課程訓練之人員,宜自行辦理或薦送其他機關施以進階課程;並宜依本訓練需求發展與業務關聯之教材。

本訓練除由各機關自行辦理外,亦得由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及其他機關培訓之,以利推廣。

八、管制考核之方式如下:
(一)本計畫應納入各機關年度訓練計畫,且各機關應自行管考訓練辦理情形,並督導所屬機關(構)依本計畫辦理訓練。
(二)各機關辦理本訓練及督導所屬機關(構)之情形,納入行政院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獎勵)作業。

九、各機關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於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各機關開辦相關課程,宜邀請下列人員參訓: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或相關業務人員。
(二)民間婦女或性別相關團體之理(董)、監事或主要幹部人員。
(三)各機關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之民間委員。 

附表請參閱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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