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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七條附表(五)」草案,如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5-04-07
  • 更新時間:115-04-07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三、「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七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及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inde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聯絡人:許小姐
(四)電話:(02)8590-7886
(五)傳真:(02)8590-7013
(六)電子郵件:doling@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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