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護理人員法」修正通過 護理機構應接受評鑑,不合格護理機構有法可罰了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建檔日期:103-12-31
  • 更新時間:109-12-16

隨著高齡化社會及少子化的來臨,民眾對社區照護需求增加。為了提升護理機構照護品質及管理,衛生福利部自98年起辦理一般護理之家評鑑,並於102年起辦理產後護理機構評鑑。
一般護理之家於101至103年度已有460家接受評鑑,已評鑑合格者計430家,評鑑不合格者占7%;產後護理機構於102至103年度已有154家接受評鑑,已評鑑合格者計140家,評鑑不合格者占9%。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12月26日公布評鑑結果,供民眾選擇護理機構之參考。
由於過去護理人員法並無強制護理機構應依法接受評鑑,且評鑑不合格者並無相關罰則或退場機制,衛福部為保障民眾權益,提供優質的護理照護,行政院已於103年10月9日函給立法院「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甫於103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據此,未來所有護理機構依法需接受評鑑不能拒絕,對於評鑑不合格機構,主管機構有法源依據可進行輔導與裁罰,最高可裁罰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停業處分。

衛生福利部提醒及呼籲民眾,為了保障您及家人的健康,仍請您選擇合法立案的一般護理之家或產後護理機構接受照護及服務;另,民眾若要參考一般護理之家及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結果作為選擇機構之參考,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路徑:首頁→公告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