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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問答集

  • 資料來源:心理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4-05-07
  • 更新時間:114-08-04

期滿前由地檢署/矯正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轉銜會議

圖說:離開矯正機關或監護處分處所,於期滿前3個月,由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邀集監護處分處所、或執行監護處分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衛政、社政、警政、勞政、更生保護會及相關單位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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